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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西南交通大学研究院园区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1/09/16 点击量:

宜宾西南交通大学研究院园区交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宜宾西南交通大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园区交通管理,保障园区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园区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并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园区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园区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园区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决议其他涉及园区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综合科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物业中心在园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七条 物业中心负责在园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八条 园区内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当经常对本团队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园区大门管理

第九条 将“认真管住、管好园区大门”作为研究院出入管理原则。

第十条 行人管理

(一)研究院师生员工以人脸识别进出园区;

(二)外来办事人员凭身份证在门卫处登记进出园区,如未带有效证件,凭工作证、介绍信等在门卫处登记进出园区;

(三)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入园时须下车推行;

(二)外来车辆车主在门卫处登记身份信息进出园区,如未带有效证件,凭工作证、介绍信等在门卫处登记进出园区;

(三)不能证明为本人车辆的,禁止进出园区;

(四)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管理

(一)研究院内固定车辆按车辆门禁识别系统管理,进出园区时自动抬杆通行;

(二)严格控制研究院外车辆进入园区:

1. 禁止研究院外人员驾车进入园区锻炼、穿行、停车过夜等;

2. 来研究院参加考试或出席大型活动的车辆,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门禁系统;

3. 来研究院办理公务、施工、运送物资等车辆,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研究院对口科室预约申请,施工用车入园时需悬挂施工用车标识并在标识上加盖单位公章;

4. 其它确需进入园区车辆,由物业中心按照从严从紧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三)特种车辆如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车、水电天然气抢险车、邮政车、运钞车等,根据实际需要进出园区。

第十三条 园区大门开放时间为每天6:3023:00

第四章 园区道路管理

第十四条 行人管理

(一)园区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三)严禁在园区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 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2. 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3. 影响园区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园区道路上骑自行车;

(二)园区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瓶车、三轮保障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机动车管理

(一)所有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园区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二)园区主环路限速(含)30公里/小时、支路限速()20公里/小时,机动车在园区道路行驶不得超速、鸣笛、轰鸣、漂移;

(三)机动车严禁驶入教学区和学生区;

(四)园区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

(五)通过交叉路口减速观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六)严禁车辆在园区道路内超速、超载、超长、超高行驶,严禁夜间开远光灯,严禁不按道路标线行驶、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

(七)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园区内使用机动车;

(八)禁止社会人员机动摩托车及研究院师生员工无牌机动摩托车进入园区。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区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征得研究院内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物业中心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在园区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 物业中心根据道路和园区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研究院内师生员工通告。

第五章 园区车辆停放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

(一)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二)园区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

(一)机动车辆进入园区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车头需向外停靠;占道停放的车辆需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

(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园区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三)所有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划有停车位的车位中有序顺向停放;

(四)大型客车、货车、工程车进入园区后,在规定区域停放;

(五)园区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六)在停车场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

(七)因取快递、接送人等缘由临时占道停车的,允许十分钟以内车辆开启双闪应急灯,停放于环路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园区停放的逾期未办理车辆进出手续一个月以上,或因各种理由进出园区临时停放超过一个月的车辆,由综合科、物业中心协同公安机关定时进行清理。

第六章 离开园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人离开园区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离开园区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离开园区,因系统原因未能识别的固定车辆,出示证件后方可离开;临时车辆按照系统管理显示金额缴纳停车费用,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后离开。严禁抢行、冲闸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出入园区从事运输物品的车辆,需主动接受门卫检验,持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方可离开。

第七章 车辆预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来访车辆预约入园办理流程

(一)根据因公来院具体事宜,由对口接洽科室填写《车辆预约管理申报表》(附件一),研究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物业中心备案;

(二)物业中心在收到预约申请后,将车辆信息录入门禁系统;

(三)因公来访车辆在访问期间,车辆凭号牌识别进出园区,如超过预约时间,将计时收费;

(四)禁止创收性培训人员车辆的预约申请;禁止与园区交通管理文件政策不符的各类预约申请。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工作人员必须本着为园区负责任的态度,认真执行车辆因公来访预约办理规定,严格管理。如发现违规申请或申请与信息不符的车辆入园情况,综合科将立即取消该科室的预约申请权,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

(一)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不服从管理并态度恶劣者,属研究院工作人员的将考核管理,属研究院外人员的将被禁止再次入园;

(三)情况特别恶劣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相关规定的,物业中心将对车辆采取贴违章告知单、锁车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拖车、移交交警处罚等处理;

(二)对违规预约备案进出车辆,按照临时车辆收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罚车辆采取堵门等影响研究院教学、科研秩序,影响师生日常生活的,物业中心根据相关工作预案处置。

第九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园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研究院综合科。

第三十四条 综合科接到园区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 在园区发生的交通事故,需综合科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向综合科报告,事后综合科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七条 在园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宾西南交通大学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